荷蘭外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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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蘭外交部(Ministerie van Buitenlandse Zaken)是荷蘭主掌外交的行政部門,負責處理荷蘭王國的對外關係,包括歐洲事務及國際發展。外交部共有三位首長,分別是外交大臣,一位不管部大臣主掌國際發展(國際發展國務大臣),以及一位國務秘書處理歐洲事務(歐洲事務國務秘書)。


外交部成立於1813年。自1965年起開始指派國際發展國務大臣(除了第一屆巴爾克嫩德內閣以外),歐洲事務國務秘書則是從1956年開始指派。




目录






  • 1 職責


  • 2 組織


    • 2.1 部會


    • 2.2 外交代表機構


    • 2.3 獨立部門




  • 3 外部連結





職責




外交部大樓


外交部負責荷蘭王國的外交政策,其八大目標為:



  • 加強國際法律秩序,重視人權。

  • 促進安全與穩定,有效率的人道救援,良善治理(Good governance)。

  • 加強歐洲合作。

  • 增加全世界的財富,對抗貧窮。

  • 促進人類與社會發展。

  • 保護並改善環境。

  • 促進海外荷蘭國民的福利與安全,管理人員流動。

  • 提升荷蘭文化形象,在荷蘭國內外協助創造一個正面的印象。



組織


該部會由外交大臣及其下的一位國務大臣和一位國務秘書領導,也包括海牙的公務人員,各駐外機構和獨立局、處、所。



部會


部內設有正副秘書長及五個司,處理各個領域。



  • 歐洲合作司(Directorate-General for European Cooperation)負責荷蘭與歐盟會員國與候選國之間的關係,也負責協調其他區域組織的政策,像是歐洲委員會、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以及比荷盧三國關稅同盟。

  • 政治事務司(Directorate-General for Political Affairs)專注在和平、安全問題與人權。職責包括荷蘭在歐盟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北大西洋公約組織與聯合國的政治角色。

  • 國際合作司(Directorate-General for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負責國際發展,包括經濟發展、教育、健康與環境。還負責在聯合國與世界銀行執行荷蘭的發展政策,並與荷蘭樂施會(NOVIB)等非政府組織保持密切聯繫。

  • 區域政策及領事事務司(Directorate-General for Regional Policy and Consular Affairs),負責協調駐外使領館,也計劃部內的移民與文化政策。



外交代表機構


荷蘭駐外的外交代表機構超過150個,任務是促進荷蘭王國的利益。這些機構有:



  • 110個大使館。

  • 27個總領事館。

  • 15個在國際組織的常任代表,如聯合國、歐盟和北約。

  • 一個大使館辦事處(位於普里什蒂納)。

  • 兩個代表處:拉馬拉的巴勒斯坦自治政府,和阿富汗。



獨立部門


外交部內有以下幾個獨立部門:



  • 國際事務諮詢會議(Advisory Council on International Affairs),提出關於外交事務的建議。

  • 國際公法諮詢委員會(Advisory Committee on Issues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提出關於國際公法的建議。

  • 荷蘭發展援助研究委員會(Netherlands Development Assistance Research Council),提出關於國際發展的建議。

  • 國際私法政府委員會(Government Committee o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提出關於國際私法的建議。

  • 促進進口自發展中國家中心(Centre for the Promotion of Imports from Developing Countries),援助發展中國家在歐盟銷售產品與服務。

  • 國際合作及永續發展國家委員會(National Committee for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管理使用在公民社會的國際發展基金。



外部連結


  • 荷蘭外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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