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大陸時期行政區劃沿革































中華民國行政區劃沿革,主要講述中華民國大陸時期地方行政制度的變遷過程。




1922年中華民國行政區劃




1926年中華民國行政區劃




目录






  • 1 军政府時期


  • 2 北京政府時期


  • 3 国民政府时期


  • 4 省级行政區劃年表


  • 5 省级以下行政区划沿革


  • 6 注釋


  • 7 参考文献


  • 8 参见





军政府時期


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义爆發,次日湖北軍政府成立。七個星期之內,湖南、陝西、江西、山西、浙江、江蘇、貴州、安徽、廣西、福建、廣東等省紛紛響應,陸續宣佈脫離清室獨立,并依據《中國同盟會革命方略》的規定成立全省性的軍政府[1]。上海和重慶境内则設立獨立的軍政府,並不受本省軍政府的領導。内地十八省只剩下甘肃、河南、直隶三省效忠清政府。由於起義各省尚未成立起全國性的中央政府,因此各省的地方行政區劃由各地方軍政府自行制定。



北京政府時期



北京政府於民國2年(1913年)1月8日公佈《劃一現行各省地方行政官廳組織令》、《劃一現行各道地方行政官廳組織令》、《劃一現行各縣行政官廳組織令》(以下統稱「劃一令」),5月又公佈《省官制》、《道官制》、《縣官制》,將清代的直隸州、直隸廳及州、廳全部改編為「縣」、確立了省、道、縣三級行政區制度[2]


民國三年(1914年)8月28日,在全國各地設置了93個「」,分為繁要缺、邊要缺、繁缺、邊缺、要缺、簡缺共6類三个等级。其中“繁要缺”是駐紮在省會的首道,地方形勢緊要,政務繁雜的道;“邊要缺”是地處邊陲,形勢緊要的的道;“繁缺”是轄縣較多、財政情況良好的道;“邊缺”是邊境地區或重要行政據點;“要缺”是境內轄有重要商埠的道;“簡缺”是轄縣較少、事務較簡、財政情況不佳的道。京兆地方及稍後設置的東省特別行政區,因政區特殊,均未設道。又熱河,察哈爾,綏遠,川邊特別行政區因縣級政區較少,均只各設1道。各省一般平均在3~4道,僅甘肅及黑龍江省最多,皆設置了7道。各道管轄縣數,一般在10~30縣之間,不過也存在了如黑龍江省黑河道轄3縣,陝西省關中道轄40縣以上的道的特殊例子。


因為道制的等級與發行行政經費的多少有關,因此各省紛紛提出等級重新評估的要求,從民國三年(1914年)至四年(1915年)5月之間,內務部先後批准河南省河洛道、江蘇省徐海道、廣西省蒼梧道及鎮南道、吉林省依蘭道的升等。同一時期內,江蘇省淮揚道、浙江省甌海道、黑龍江省綏蘭道、廣東省潮循道、山東省東臨道的升等要求,因行政管轄區域不大,行政事務也不複雜,均被內務、財政兩部駁回。在1年半內,有如此多的道因經費問題而請求升等,引起了北洋政府的注意。內務部及財政部於民國四年(1915年)6月經大總統批准,今後若無特別的情況,不再重新評估核辦。
























































































































































































































































































































































































































































































































































































































国民政府时期




1936年中華民國行政區劃


民國十七年(1928年)國民政府北伐後,曾基於軍事需要,在部份省份設立“跨省政務委員會”以方面管理:




  • 湘鄂臨時政務委員會:湖北省、湖南省、漢口市


  • 東北政務委員會:遼寧省、吉林省、黑龍江省、熱河省、東省特別區、興安屯墾區


  • 西南政務委員會:廣東省、廣西省、廣州市、雲南省、貴州省、瓊崖特別行政區


  • 北平政務委員會:河北省、熱河省、察哈爾省、遼寧省、吉林省、黑龍江省、東省特別區、北平市


  • 駐平政務委員會:河北省、山東省、山西省、察哈爾省、綏遠省、北平市、青島市


  • 蒙古自治政務委員會:察哈爾省、綏遠省境內盟旗


  • 綏省各盟旗自治政務委員會:綏遠省境內盟旗(烏蘭察布盟及伊克昭盟所屬各旗,歸化土默特旗、綏東右翼四旗)


  • 察省各盟旗自治政務委員會:察哈爾省境內各盟旗


  • 冀察政務委員會:河北省、察哈爾省、北平市、天津市




1945年中華民國行政區劃




1947年中華民國行政區劃


民國三十六年(1947年)以後,中華民國政府於各省份設立跨省級的軍政長官公署。至民國三十八年(1949年)為止,扣除已由中國共產黨控制的東北及華北兩地,實際尚有東南、華中、華南、西北、西南5個“軍政長官公署”:




  • 東北軍政長官公署:遼寧省、安東省、遼北省、吉林省、松江省、合江省、黑龍江省、嫩江省、興安省、大連市、瀋陽市、哈爾濱市


  • 華北軍政長官公署:山西省、河北省、山東省、熱河省、察哈爾省、綏遠省、北平市、天津市、青島市


  • 華中軍政長官公署: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漢口市


  • 華南軍政長官公署:廣東省、廣西省、海南特別行政區[註 1]、廣州市


  • 東南軍政長官公署:江蘇省、浙江省、福建省、臺灣省、南京市、上海市


  • 西北軍政長官公署:陝西省、甘肅省、寧夏省、青海省、新疆省、西安市


  • 西南軍政長官公署:四川省、貴州省[註 2]、雲南省、西康省、重慶市



省级行政區劃年表


民國元年(1912年),全國共劃分為直隸、奉天、吉林、黑江、江蘇、安徽、山西、山東、河南、甘肅、浙江、江西、湖北、湖南、四川、福建、廣東、廣西、雲南、貴州、新疆22行省以及外蒙古、內蒙古、青海地方、西藏地方、阿爾泰地区、塔爾巴哈臺共28個省級行政區。隨後陸續設置熱河、察哈爾、綏遠、川邊、京兆、東省、膠澳商埠、淞滬商埠,廢置塔爾巴哈臺、阿爾泰區域。至民國15年(1926年),共有32個省級行政區。


民國16年(1927年)國民政府定都南京以後,裁京兆地方,直隸、奉天2省改名,特別區及膠澳商埠改設置省及特別市,新設寧夏、青海2省及上海、南京、西京、北平、天津5特別市及威海衛行政區,至抗戰爆發前,共有39個省級行政區。抗戰期間,重慶升為直轄市。抗戰勝利以後,威海衛行政區改為省轄市,並自日本接收台灣及東北,東北地區依《東北新省區方案》劃設9省3市,承認外蒙古獨立。民國36年(1947年),共有35省12直轄市1西藏地方,民國38年(1949年),以海南島及南海諸島區域設置海南特別行政區。
















































































































































































省级以下行政区划沿革


例如:




注釋




  1. ^ 東南軍政長官公署初設時曾將海南特別行政區列為所轄地區之一,惟實際上東南區從未管轄過。


  2. ^ 貴州於1949年11月一度劃入華中軍政長官公署管轄。



参考文献





  1. ^ 三十、廣東宣佈共和獨立. 廣東省情信息庫. [2009-10-03] (中文(中国大陆)‎). [永久失效連結]


  2. ^ 北洋政府与南京政府的行政区划 互联网档案馆的存檔,存档日期2015-10-06.




参见




  • 中華民國行政區劃

  • 台灣行政區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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