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法院制度的组织法,1954年9月第一次制定,文化大革命后,于1979年7月1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2次会议再次制定通过,1983年9月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修改。


《人民法院组织法》共有3章41条,规定中国内地法院系统由最高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组成,其中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可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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