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body.skin-minerva .mw-parser-output table.infobox caption{text-align:center}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The 37.5% Arable Rent Reduction Act | |
---|---|
施行日期 | 1951年6月9日 |
修正次數 | 3 |
最新修正 | 2002年5月15日 |
法規類別 | |
改組前類別 | 內政法規地政目 |
參考文獻 | |
所有條文 |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
沿革 | 法規沿革 |
立法歷程 | |
| |
《耕地三七五減租》是中華民國政府在台灣土地改革的第一階段工作。中華民國38年(1949年)4月14日,在中國農村復興聯合委員會委員蔣夢麟的建議下,臺灣省政府主席陳誠公布《臺灣省私有耕地租用辦法》,開始實施三七五減租。[1]1949年8月15日,臺灣全省三七五減租政策「研擬完成」。[2]1951年5月25日,立法院正式通過《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6月7日以總統令公布施行;條例規定,租期一律改為六年,在租期中非因法定事故,地主不得終止租約,以保障佃農權利。[3]
目录
1 歷史
1.1 前身
1.2 民國36年3月15日
2 內容
3 影響
4 評價
5 參見
6 参考文献
7 外部連結
歷史
前身
三七五減租源於國民政府在中國大陸地區實施的二五減租。中國當時佃農繳納給地主的佃租,普遍採取分益佃租方式,而其比例通常是收穫總量的50%。「二五減租」是將繳納給地主的50%的佃租,減去至25%。所以三七五減租便是將佃租調為最高37.5%。[4]1929年,浙江省政府訂頒「浙江省佃農佃租減租辦法」,首先實行二五減租。1941年4月,湖北省政府頒行「湖北省減租實施辦法」,在14個縣實驗減租,但在1943年湖北省主席陳誠離職後不再推行。1945年11月5日,國防最高委員會與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等聯合開會,討論行政院所擬「二五減租辦法」。[5]:290出席者普遍贊成為農民「減租」,但討論結果,都感覺難以推行。[5]:290委員們決定准予備案,由行政院申令各級政府徹底實施,由中央黨部及行政院分令各省市黨部、各省市政府隨時具報實施情形,「務期達到增進佃農利益目的」。[6]1946年10月24日,政府頒佈《川滇黔桂綏靖區土地處理辦法》,[7]辦法規定區內佃農佃租,不得超過耕地正產物年收穫量總額三分之一,時稱「三一減租」。1947年廣西省曾普遍推行減租政策。二五減租政策的成效,僅就四川一省而論,受惠佃農有一千七百五十萬人。[4]楊天石認為,在地主的強大壓力下,二五減租運動逐漸成為具文。除了浙江省之外,其他各省均未實行,大部分省份連減租條文都沒有[8]。
民國36年3月15日
在日治時代中後期,因為佃農必須有土地耕作方能維生,但在地小人稠情況下,許多擁有超過四甲土地(農地)以上的地主,可以憑喜好選擇誰來承租,而且條件苛刻;佃農必須將所穫除了部分留存作種之外,一律繳給地主,許多佃農一年辛苦下來,三餐連喝米粥都是奢侈。陳誠立刻大刀闊斧的要求地主不得強迫全繳,佃農只須繳交37.5%給地主,15%作種,其餘可以自用。於是佃農生活大為改善,不用貧苦饑餓工作,陳誠甚至還率領農糧公署等人員親自巡查。民國36年3月15日,國民政府國防最高委員會第223次常務會議決議:「各地耕地佃農應繳之地租,暫依照正產物總額千分之三百七十五計算。」
民國36年3月20日,行政院通令各省遵行。台灣省於屏東縣開始試辦耕地減租[9][10]。
當時臺灣的租佃制度,很多都是口頭契約,地主規定的農地租金採預收制而時有彈性或無彈性,故被當時的佃農稱為「鐵租」(即遇天災或歉收皆須依約繳付),時人見稱這些佃農的權利缺乏保護[11]。
內容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在民國40年(1951年)6月7日以總統令公布施行[12],歷經三次修訂而實施至今。[13]
「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佃農對地主繳納的地租,以全年收穫量的37.5%為上限,現有地租高於37.5%者須降至此標準,低於此標準者則不得提高。同時公布保障佃農耕作權的相關法律,包括規定要簽訂書面佃耕契約、延長契約期間、限制佃耕地的收回等。[11]
條例規定:[11]
- 地主不得預收地租,若遇歉收則應調降。
- 佃期不得低於6年。
- 租約期滿後,除非地主收回自耕,否則仍應租給原佃農。
- 地主若要出售土地,原耕作之佃農有優先承購權。
- 各縣市鄉鎮設有租佃委員會,以仲裁調解租佃糾紛。
- 農地的「正產物」是指稻米、甘藷等,以1947、1948年的平均值為計算依據,而非依每年收穫量的37.5%重新計算,所以是定額制而非定率制。
影響
三七五減租的實行成績,據統計受益農戶296,043戶,占農戶44.5%。訂約面積256,557公頃,占耕地總面積31.4%。地租率由50%~70%減為37.5%,佃農的負擔大為減輕,生產意願提高,1948-1951年農業生產量增加47%以上,佃農生活獲得改善。[11]
三七五減租正式實施後,許多佃農的生活開始改善。許多當時的產業紛紛以「三七五」為名打廣告,如「三七五耕牛」、「三七五腳踏車」等,而這時婚嫁的新娘被戲稱為:「三七五新娘」。[14]
評價
戰後台灣土地改革政策是一連串巧妙的政策,將地利盈收部分轉往官方。民國38年實施三七五減租,解決部份租佃問題。民國40年至65年間分九期實施公地放領,放領對象以原承租公有耕地之現耕農民為主;陳誠下令清查可用之土地,若是無主地或是鄰近私有地之國地,便開放讓農民貸款購買,分多期繳清且利率低。農民開始向各地農會詢問,若手上有餘款,就申請購買,各地農會出售較新式的農具,也派員開課教導如何使用。到了農業機械化後期,農民可以用餘錢改善生活之外,還能夠投資。政府為了補償地主,以四大國業股票(鹽、紙、農林、工礦)售予,但因中小地主經濟狀況不佳,又普遍不信任與接受股票與債權之價值,紛紛出售政府給予補償之股票,台灣五大家族則趁機以低價購入,晉身為工業資本家。至於地主在失去土地後,無法改行者,則逐漸沒落。
民國42年1月公佈「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及「臺灣省實物土地債券發行條例」,將地主出租之耕地徵收後,放領給現耕佃農或雇農。[15]三七五減租之後,大部分地主因為害怕受處分,於是主動與佃農簽約,只要佃農耕作若干時期,該田地便屬於佃農,不必再繳租。
這些政策將地主的大片土地轉給農民,地主除了獲得股票、債券作為補償外,還能保有部分土地,不會一無所有,[16][17]消除了地主武力反抗的風險[18]。於是部分佃農轉而成為「自耕農」,生活大為改善,也有餘錢可存款。農業產值大為提升,許多佃農都非常感激此政策。
與中共土改不同的是,不使用暴力,佃農民最終還是得到了土地耕作權。但壞處是土地細碎化,同時也對日後大規模開發、或分割、或建設收購土地造成阻礙。
參見
- 二五減租
- 土地改革紀念館
- 公地放領
- 耕者有其田
- 肥料換穀
参考文献
^ 國家發展委員會:三七五減租 (Farmland Rent Reduction) 互联网档案馆的存檔,存档日期2014-11-29.
^ 蔣經國. 〈危急存亡之秋〉. 《風雨中的寧靜》. 台北: 正中書局. 2003年: 第229頁. ISBN 978-957-09-1577-8.
^ 李守孔. 《中國現代史》. 台北: 正中書局. 1973年9月: 第184頁. ISBN 9571406635.
^ 4.04.1 三七五減租. 中華百科全書.
^ 5.05.1 楊天石:〈論國民黨的社會改良主義〉,刊呂芳上主編:《論民國時期領導精英》,商務印書館(香港)有限公司,2009年12月
^ 《國防最高委員會常務會議紀錄》第七冊影印本,台北: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黨史委員會,1996年,第637頁
^ 《國防最高委員會檔案》,台北: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黨史委員會藏,004/145.452
^ 楊天石. 國民黨在大陸「二五減租」的失敗.
^ 陳立夫. 第十一屆海峽兩岸行政法學學術研討會論文集 (PDF). 中國行政法學會: 2. 2009年7月.|chapter=
被忽略 (帮助)
^ 晋燃. 中國國民黨大陸時期的農地政策與實踐述要.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年10月31日).
^ 11.011.111.211.3 台灣大百科全書:三七五減租
^ 張之傑等,《20世紀中國全紀錄》,台北,1991年,錦繡出版社,第327頁
^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中華民國內政部地政司.
^ 郭岱君. 台灣經濟轉型的故事:從計劃經濟到市場經濟. 聯經出版. 27 May 2015: 71. ISBN 978-957-08-4565-5.
^ 第四章 台灣土地改革的實施程序. 財團法人土地改革紀念館.
^ 徐世榮. 悲慘的共有出租耕地業主—耕者有其田政策再審視(第2年) 研究成果報告(完整版) (PDF). 國立政治大學地政學系: 第158頁. 2009年12月2日.
^ 中共中央黨校黨史教研部副教授張衛波. 究竟該如何看待「土地改革」. 人民網. [2014-08-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4).每個地主可保有水田3甲或者旱地6甲
^ 陳淑銖. 最大的贏家. 《財經》雜誌. 2013年9月8日.
外部連結
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 土地改革紀念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