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國籍
个人的法律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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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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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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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政治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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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國籍(英语:Statelessness),是指某人不被任何一個國家的法律認為是其國民从而沒有任何國籍,或者說不屬於任何國家的状态。無國籍人士在國際社會不享受任何國家的外交保護,就像一個自然人不知道他自己是誰,就無法在法院主張權利,沒有國家保護。
判定無國籍人士要注意以下情况:
- 如果只是一個人主張他是無國籍,並不能得到國際公約上定義的無國籍認可。名義上或事實上的無國籍人往往是無政府主義者的訴求,因政府最易侵犯人權之故。
- 有关的国际公约不适用于下列情况的无国籍人。
- 該人犯下了國際公約所定義的:反人類罪,滅絕人類罪,侵略罪或戰爭罪。
- 該人曾有違反聯合國宗旨和原則的罪行,並被認為有罪。
目录
1 成為無國籍人士的原因
2 歷史和现状
2.1 歷史
2.2 現狀
3 法律关系
3.1 義務
3.2 權利
3.3 待遇
4 减少无国籍状态的措施
5 注释
6 參看
7 外部連結
成為無國籍人士的原因
- 弃婴:在采用血统国家的无法确定父母的婴儿若无人领养,视作无国籍。
- 出生:無國籍人在采用血統國家所生的子女,也是無國籍人。
- 婚姻:若一國法律規定,本國人與外國人結婚,即喪失本國國籍。但另一國法律規定,不因同本國人結婚,而获得本國國籍。
- 剝奪:因為政治原因,而被剝奪了本國國籍,即為無國籍人。
- 政权灭亡:某國政權的滅亡後,又沒有新的政權取代,這段期間會造成集體無國籍,但國家並未消失,需要重建政府核發國籍證明法律文件。
- 个人放弃:譬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籍藏族人以西藏難民身份在印度成为无国籍人士。
有時可能是先前給予他們的國籍被終止後,又沒有新的國籍。如果他們出生在有爭議的領土,如果他們出生在一個不被國際承認的實體統治的地區,或者他們出生在一個沒有現代國家聲稱主權下的地區。
歷史和现状
歷史
哈爾濱白俄無國籍問題。- 2003年之前中国境内的达曼人(尼泊尔人后裔)。
現狀
- 目前僅居住在泰國的無國籍人就有200萬。
- 在香港世居的南亞裔人士,在香港主權移交前,一度因為其非華裔身份而要變成無國籍人士,後來英國把居英權計劃擴展至給予這一群人士,使他們可以取得英國公民身份。有關計劃亦同時使一批父祖輩來自印尼及伊朗等地的非華裔居民受惠。
臺灣近年來因外籍勞工日益增加,部分外勞因感情問題、逃逸、逾期居留或遣返,致其在台生育之子女面臨生父不詳、生母失聯等處境,成為外國籍、無國籍或國籍未明之兒童。- 外籍配偶在開始申請準歸化國籍之後,因為已經先放棄原國籍,在取得歸化許可,領到身分證之前,可能因為離家出走、離婚或犯罪等因素,導致申請歸化遭到駁回,此時即成為無國籍人。
- 臺灣針對無國籍外籍移工孩童的醫療、教育等社會福利都需由社會局開案才能保障。已由各縣市政府社會局介入開立個案,移民署以專案方式核發「暫時居留證」給予等待尋獲生母的移工孩童等取得參與健保就醫權利;至於就學權益亦需各縣市社會局行文至教育局,以寄讀方式讓小孩入學,等待取得正式居留權後再補發畢業證書。[1]
下列数字来自[2]:
- 居住在科威特的贝都因人部落,估计有120,000人。
- 居住在缅甸的穆斯林少数民族羅興亞人,约5,100-8,000人。
- 原居印度,后来移民到现在孟加拉国地区的穆斯林比哈爾人少数民族,在孟加拉国独立后自认是巴基斯坦人因而不肯归化,但巴基斯坦政府亦没有很快收容。目前200,000多人仍然住在孟加拉的难民营中。
- 1992年,斯洛文尼亚政府秘密地将很多吉普赛人从永久定居者的名单中抹去,以免给与他们新成立国家的国民待遇。这些人由此成为事实上的無國籍人。政府称抹去的记录有29,064个,但其他独立机构声称有80,000左右。
法律关系
義務
無國籍人士對目前所居住的國家負責,遵守所在國的法律。
權利
- 不受歧視:不因為種族、信仰、原籍而受到所在國的歧視。
- 向法院申訴的權利,無國籍人有權向所在國法院提出申訴。
- 行動的自由,凡是關於無國籍人地位的公約的締約國,都應給予無國籍人士,在其居住地和所在國家自由行動的權利。
待遇
凡是關於無國籍人士地位的公約的締約國,都必須給予無國籍人以一般外國人所獲的待遇對待。各國的國籍法有不同的對無國籍人士權利和義務的規定,但一般不低於所在國對於外國人的規定。以下是《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的締約國所必須給出的待遇:
- 公共救濟:在公共救濟和援助方面,給予其本國國民同等的待遇。
- 身份證件:無國籍人所在國家,對在其領土內不持有旅行證件的任何無國籍人,發放身份證件。
- 財政征收:不得對無國籍人士,征收額外或高於其本國國民的任何捐稅或費用。
- 入籍:應便利無國籍人士入籍或同化。
减少无国籍状态的措施
由於20世紀前50年,國家主權不穩定,產生了很多無國籍人士。因此聯合國於1954年9月20日,制定了《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為了保護人們成為或繼續保持無國籍人狀態。1961年8月30日,聯合國為了減少因為兩次世界大戰而成為的無國籍人,制定了《減少無國籍状态公約》。
第一条:无国籍状态公约定義的無國籍人,在其领土内出生且非经授予国籍即无国籍者,应授予该国国籍。
- 第一条第四款:缔约国对非在缔约国领土内出生且非经授与国籍即无国籍之人,如在该人出生时其父或母系属该国国籍者,应授与该国国籍。如其父母在该人出生时非具有同一国籍,该人究应从其父之国籍抑从其母之国籍之问题,依缔约国国内法定之。依据法律于出生时授与之,或本人或由他人代表依国内法规定之方式向主管当局提出申请时授与之。
- 第一条第五款:凡是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的缔约国,授与该国国籍时的规定必須受下列一个或一个以上条件之限制:
- 申请人必須在缔约国所定某一年龄前提出,此项年龄不得小于二十三岁;
- 申請人是經常居住于缔约国领土内,並且已满该国所定期间者。
- 申請人是未经判定有妨害国家安全;
- 申請人是无国籍者。
第三条:締約國都必須遵守凡在船舶上出生者,应视为在船舶所悬国旗之国家领土内出生;在飛机上出生者,应视为在航空机之登记国领土内出生;對於弃儿,如无反证,应视为具有该国国籍之父母在该国领土内所生。
注释
^ 簡永達. 無國籍的移工小孩──「沒有名字」的孩子們. [2016-08-22].
^ "The Human Rights of Stateless Persons", Weissbrodt and Collins, Human Rights Quarterly 28.1 (2006) 245-276.
參看
- 中華民國國籍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 居英權
外部連結
维基语录上的相关摘錄: 無國籍 |
维基共享资源中相关的多媒体资源:無國籍 |
- 無國籍人地位的公約
- 減少無國籍狀態公約
- 無國籍人士聯盟(英文)
- 兒童權利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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