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白色恐怖時期
臺灣白色恐怖時期,指中國國民黨主政的中華民國政府在臺灣進行的白色恐怖統治,期間從1949年5月20日至1991年5月22日為止。中華民國臺灣省政府主席兼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陳誠頒布《臺灣省戒嚴令》,宣告自1949年5月20日起在臺灣省全境實施戒嚴。同年5月24日經由立法院三讀通過《懲治叛亂條例》,為針對中國共產黨叛亂的特殊狀況而實施,實際上,透過此「特別刑法」造成許多冤假錯案,剷除異己、鞏固極權主義的領導中心,對於批評或反對政府者、持不同政見者(如主張臺灣獨立、左翼等等)進行整肅迫害,任意冠上意圖顛覆政權之罪名,將刑罰範圍極度擴張。臺灣警備總司令部等情治單位藉由特別刑法充當政府整肅異己的工具,罔顧基本人權、民主、自由等、無所不在隨時隨地監控人民,對言行可疑人士或持不同政見者炮製假案、予以扣上匪諜的帽子,在全國各地濫捕、濫殺、刑求毆打及沒收財產,造成大量的冤死、冤獄、傷殘,人民的生命、財產、健康,以及心靈上遭受嚴重損害。
雖然中華民國政府宣告自1987年7月15日起解嚴,「名義上」白色恐怖已經結束,臺灣平民不再受到嚴厲的軍法審判,但是《懲治叛亂條例》以及《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條》仍然持續鎮壓與政府持不同政見者。1991年5月9日,法務部調查局幹員未知會國立清華大學校方,於清晨五時許進入清大學生宿舍拘提歷史研究所碩士生廖偉程,引發臺灣社會與大學校園劇烈反彈。5月9日,清大學生到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靜坐抗議。5月12日,抗議的教授及學生於中正紀念堂靜坐,二十多名教授遭到鎮暴警察以棍棒毆打。5月15日,上千名臺灣各大學學生發動罷課並佔領臺北車站大廳靜坐六天五夜,要求「廢除懲治叛亂條例、反對政治迫害」。5月17日,立法院通過廢除《懲治叛亂條例》,5月22日正式宣告廢止。1998年6月17日中華民國立法院通過補償條例,成立「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十五年間補償10067件,其中死刑809人,包括:二二八事件、澎湖七一三事件、孫立人部屬郭廷亮案、柏楊案、李敖、雷震案、美麗島案(除了林義雄可能因林宅血案未破堅持不領補償金)等。但約1500名受難者未提出申請。基金會執行長希望基金會結束營運後能與二二八基金會合併成為「國家人權基金會」,繼續保障未申請者的權益。
目录
1 簡介
1.1 時空背景
1.2 立法與判刑
2 受難者
3 爭議
4 部份案件
4.1 1940年代
4.2 1950年代
4.3 1960年代
4.4 1970年代
4.5 1980年代
4.6 1990年代
5 相關小說
6 相關電影
7 相關電玩遊戲
8 相關條目
9 註釋
10 参考文献
11 參考史料及研究書目
12 外部連結
簡介
時空背景
1945年二戰結束之後,全球進入共產主義快速擴張時期,自1945戰後至1950年前後,許多共產國家或政權形成,如1945年越南民主共和國(北越)、1946年的南斯拉夫聯邦人民共和國、保加利亞人民共和國、1947年羅馬尼亞人民共和國、1949年寮國人民軍、1949年匈牙利人民共和國、1948年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1952年波蘭人民共和國,紅色勢力急速擴張,美國為了防堵共產勢力擴張[1][2],在歐洲成立北約,繼而成立東南亞條約組織、美日安保條約,而台灣也被納入反共的島鏈之中,早在1938年,美國就有眾議院非美調查委員會HUAC已將目光聚焦在國內共產勢力的調查,麥卡錫主義的興起,至1950年的麥卡倫國內安全法,都是一系列反共封鎖的過程[3][4],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在1946年沈崇案後聲望一落千丈,毛澤東的新民主主義在知識份子間流傳並廣為宣傳形成牢不可破的力量,1947年國共會戰,中華民國國軍戰事失利節節敗退,也出現了明顯的西瓜效應,淪陷區越來越大,很多人認為一兩年內民國政府可能瓦解,甚至1948年四六事件發生時,學生遊行唱的都是你是燈塔這類紅歌[5],已不再遮掩對意識形態的支持,中央高級官員也傳出叛變如陳儀,直到1949年懲治叛亂條例公布施行後共黨勢力在台擴張才得以遏止,同時,也是當時國際冷戰結構逐漸形成的開始,民國政府開始處決特工,等於是在美國漠視下開始對人權的一種侵害[4],此「特別刑法」成為白色恐怖的根源,許多日治時期參加學運的領袖及菁英竟在短短幾年內遭到逮捕及槍決[6],如參與謝娥反日事件的唐志堂[7]、主張台灣革命獨立的抗日將領李友邦將軍、前往中國大陸參加抗戰的鍾浩東[8]、尋找祖國的林如堉與吳思漢[7]、閱讀反日禁書遭逮捕的李蒼降[9]、東京興漢會藍明谷[10]、反日的台大學生張璧坤與李水井等[5],皆魂斷馬場町。
1949年8月《光明報》事件曝光後,中國共產黨台灣省工作委員會面臨第一次瓦解,全省大搜捕,殘餘黨員由陳福星領導,依退守保幹政策退入苗栗山區,1950年6月韓戰爆發,美國第七艦隊巡防台海,中共「解放」台灣的可能性減低,麥卡錫主義在美國抬頭,民國政府於此時開始對叛亂犯採取高壓政策[9],自1950年2月之後開始密集槍決省工委成員與中共派遣隱避戰線成員,幾乎每周都有省工委成員在馬場町刑場遭槍決,1953年開始,蔣經國改採懷柔政策鼓勵自新,瓦解省工委、台盟在台勢力及台灣共和國臨時政府,然而拒絕自新與未自首者則仍遭到判決死刑。
近年來由於社會氛圍改變,越來越多的白色恐怖受難者,願意將過去的經歷與受到不當用刑的經歷,透過口述歷史與回憶錄的方式陳述,如陳明忠、顏世鴻、黃華昌、陳英泰等,就讀台大經濟系記憶力驚人的陳英泰,由同學鄭文峰吸收入黨,幾乎鉅細靡遺的紀錄了組織成員、在監獄所有見過的人與出獄後難友的狀況[11],並積極參與成立台灣地區政治受難人互助會、五零年代白色恐怖案件平反促進會等團體。
立法與判刑
1949年5月24日,中華民國立法院為了處置中國共產黨叛亂通過了《懲治叛亂條例》[12][13]。後為嚇阻臺灣人民不得反抗政府,於1950年通過《動員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擴充了解釋犯罪的構成要件,縱容情治單位機關介入所有人民的政治活動[14][15],通行的標語與口號就是「消滅萬惡共匪」、「殺絕朱毛匪幫」、「檢舉匪諜人人有責」、「匪諜就在你身邊」、「殺朱拔毛」、「槍斃共產黨」等。只要是共匪、匪諜、嫌疑犯、曾經去過延安者、親共者、思念大陸家鄉者、或有異見者、異言者,均可不經審判,或由簡易的軍事法庭加以逮捕,當場執行槍決,或拉去刑場槍決,少數行為較輕者則判刑入獄。人民為求自保,告密者到處都是,經常造成冤死、冤獄,人與人之間的信賴感盡失,人心惶惶不可终日,惊恐到了极点,臺灣人民的性格遭到極度扭曲。國家公權力在長期戒嚴中受到濫用,人民的基本權利完全失去保障。[16][17]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14條規定,因匪諜案沒收之財產,承辦人員可得百分之三十五之獎金,其物資報酬也造成當時冤案、錯案、假案的發生從無停止。後因警總在裁撤時大量銷毀檔案,讓當時因獎金而發生的案子有多少,難以考究。[18]
根據法務部向立法院所提之一份報告的資料顯示,戒嚴時期,軍事法庭受理的政治案件29407件,官方最保守估計的無辜被害者約14萬人。根據司法院透露,政治案件約6、7萬件,如以每案平均3人計算,受軍事審判的政治受難人,應當在20萬人以上[19][20][21],他們就是「白色恐怖」的最直接犧牲者。[22]其中,1960年那一年,執政當局將12萬6875人列為「行蹤不明」人口而予以撤籍。由此推論,當時受迫害致死的人數應極為可觀。[23]
以1950年代的前五年為例,國民黨政府在臺灣處死了4,000至5,000人,甚至於8,000名以上的外省和本省的匪諜、知識份子、文化人、工人和農民,另外有同樣數目的人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到無期徒刑,這就是一般所謂的「臺灣五零年代白色恐怖」。[14]一直到1984年12月,最後兩個在1950年代的終身監禁的政治犯林書揚與李金木,在坐滿34年又7個月以上的牢後,才釋放出獄。[24]
1991年廢除《懲治叛亂條例》,以及1992年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條,終結了言論叛亂罪的法律依據,在某種意義上可以視為臺灣白色恐怖的真正結束。
立法院於1998年制定《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
受難者
對於白色恐怖受難人數,根據「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呈報行政院的數據,自1999年起至2007年6月底為止,申請補償的件數為8,500百件,已領補償金者為13,000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執行長倪子修表示,這些只是領取受難補償的人數,並非確切受難人數。
至2009年7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的確實統計,臺灣在二二八事件後期到解嚴後兩年的白色恐怖共43年期間,因思想、言論涉及叛亂罪,被依動員戡亂時期檢肅條例逮捕受難者有8296人,其中1061人被執行死刑[25]。政府遷臺早期許多隻身來臺的外省人成為白色恐怖的受害者,但他們可能沒有親人替他們追求平反。許多本省人與外省人的案情由於世事變遷、人事不存,受難的訊息不能流通,長輩不敢告訴晚輩真相,至今已經消失於歷史中。
根據法務部公開資料,臺灣白色恐怖(肅清匪諜、懲治叛亂)時期,軍事法庭受理政治案件近30,000件,無辜受難者約140,000人。[26][27]
根據「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所提供的統計數字顯示,在已知的白色恐怖受害者中,本省人約佔60%,外省人約佔40%,雖然本省人受難的人數比外省人還多,但是外省人裡面的受難比例較高,因為外省人只佔總人口數的15%[28]。
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依據《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八條第二款規定:「依現行法律或證據法則審查,經認定觸犯內亂罪、外患罪確有實據者」,不得申請補償。意即真正的「匪諜」和「共產黨員」不能得到補償。
據中共官方媒體環球時報報導,1949年前後中共共派出1500餘名特工進入臺灣,被中华民国军事法庭公審處決的有1100餘人。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聯絡部於2013年12月在北京西山國家森林公園建設無名英雄廣場來紀念這些被处决特工。[29]
爭議
- 「白色恐怖」的根本原因「內戰」而非「台獨」
白色恐怖受難者當事人現身說法,參與中國共產黨省工委的陳明忠在「被扭曲的歷史集體記憶」中指出白色恐怖被扭曲為「台獨運動開端」是一種政治目的所作的歷史扭曲。曾經親身參與整個歷史事件,在二二八時擔任二七部隊突擊隊的陳明忠解釋:「社會主義在民國三十六年後光復的台灣,卻是相當興盛的思想,倡導社會主義的書籍在台灣也非常流通,並無接觸者即是「共匪」的概念;也因此在官逼民反的「二二八事件」後,對國民黨政府失望、憎恨的台灣人民,尤其是知識青年、大專學生,因此自然而然轉向靠攏共產黨,形成由認同「白色祖國(指國民政府)」轉為認同「紅色祖國(指共產黨政府)」的現象。」[30]
2009年,前總統府國策顧問謝聰敏(1964年與彭明敏、魏廷朝起草《台灣人民自救宣言》而被判10年、又在1971年花旗銀行爆炸案遭誣陷被捕入獄15年)與白色恐怖政治受難者團體指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當年發布的戒嚴令未依法按級呈報代總統李宗仁,再由總統提交立法院追認,因此,依法無效。國民黨政府依無效的戒嚴令侵害部分人士的人身自由及財產權,但司法院大法官卻不受理釋憲,他們要求監察院彈劾大法官、糾舉大法官失職。[31][32]
2010年,監察委員黃煌雄等提出調查報告指出1948至1949年有三次戒嚴令,1949年5月20號發佈的第二次戒嚴令是否有依戒嚴法第3條送立法院追認無從考究,1949年11月22日第三次的戒嚴令如未經總統宣告發布(李宗仁代總統當時並不在中華民國境內,不可能簽字公告,不符憲法第39條規定),形式要件不完整,法定程序有瑕疵,則戒嚴令因欠缺形式法效而失效,軍事審判機關的審判權就有瑕疵,戒嚴時期因案被宣告沒收之財產「恐須重新審酌」,當然也會發生其後的救濟問題。但最終相關法律的認定是司法院大法官會議。[33][32][34][35]謝聰敏等人對監院的調查結果感到振奮,他們表示自己因為在戒嚴時期遭到軍法審判而坐牢,如果監委認定戒嚴令有瑕疵,那麼當時的審判就站不住腳,他們將根據這項調查報告向大法官聲請釋憲、爭取平反及冤獄賠償。[32]民主進步黨立法委員管碧玲表示沒有依照憲法程序實施戒嚴令是違法、不合法的,「不合法的戒嚴令實施後,使多少人民的生命、自由、財產因此受到剝奪、被軍事審判,這些怎麼辦?應該要慎重研議國家補救的體制!」被列入黑名單的立委蔡同榮也說:臺灣人很無辜,實施戒嚴令讓海內外的鄉親受害很大,他因此在美國30年卻有家歸不得,他要求政府應該追查相關法律責任、補償。[36]
2013年,有白色恐怖(匪諜案)受害者直系海外家屬出面要求平反補償長達十年的受害監禁確切案件,但被中華民國政府拒絕。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於2013年6月30號面臨停止作業。[37]這30多件未了案子中的受害者及家屬們曾上書陳情於馬英九總統請求延期,但他們的陳情書都一致的被總統府轉送給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於是都不了了之。而且2013年初也曾有案子中旅美華人受害者直系家屬越洋上書陳情立法委員林郁方要求協助延期,但被林郁方委員室以“機構已停辦,無事可做”理由回絕。形成強烈對比的,當二二八事件在2013年又出現了30幾個案子因過期無法申請,民進黨立法委員就立刻挺身而出提案修法[38],因此現在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已經過立法院修案又延期申請賠償四年。
对於白色恐怖的牺牲者之所以未被平反,白色恐怖受難者林书扬解释:「思想问题,是最难解决的……对国民党来说,到目前仍认为当年的反共国策是无需质疑的。同情共产主义者,仿彿就是一种原罪……国民党只是就当年的『执法程序』作检讨,但从不愿比照二二八事件,作公开道歉。」 [39]
部份案件
1940年代
陳儀匪諜案。
李友邦匪諜案。
朱楓、吳石、聶曦匪諜案。
四六事件(1948年)
楊逵的「《和平宣言》事件」(1949年)
鍾浩東、蔣碧玉等人的基隆中學「《光明報》案」(1949年-1951年)
澎湖七一三事件:本事件受害者幾乎為山東人,又稱為「外省人的二二八事件」,為白色恐怖時代受害人數最多的單一事件[40]。- 中華民國海軍白色恐怖事件
1950年代
- 1950年
謝瑞仁、林書揚等人的「麻豆案」(1950年)
鄧錫章、張伯哲等人的「台中案」(1950年)
林清良等人的「桃園案」(1950年)
黃紀男、廖史豪等人的「台灣再解放聯盟」案(1950年)- 1950年1月:台北市工委會案
- 1950年1月:警察界鄭臣嚴案
- 1950年2月:郵電總支部案
- 1950年2月:吳石、朱諶之間諜案
- 1950年3月:汪聲和、李朋案
- 1950年4月:山地工委會簡吉案
- 1950年5月:鐵路支部案
- 1950年8月:基隆市工作委員會案
- 1950年9月:台北電信局支部案
- 1950年9月:台北街頭支部案
- 1950年9月:李玉堂中將案
- 1950年11月:台灣青年自治同盟案
- 1950年11月:桃園街頭支部案
- 1950年11月:新竹市社會主義青年大同盟案
- 1950年3月:台中武裝工委會案
- 1950年6月:王臣濱案
- 1950年3月:台中市工委會案
- 1950年7月:王再興案
- 1950年4月:中部山地林祿山案
- 1950年5月:西螺台灣再解放聯盟案
- 1950年9月:朴子蔡瑞欽案
- 1950年10月:阿里山湯守仁案
- 1950年12月:江泰勇案
- 1950年5月:麻豆案
- 1950年10月:南化後掘基地李凱南案
- 1950年1月:新民主主義青年同盟案
- 1951年
李友邦的「台灣獨立革命黨案」(1951年)- 1951年1月:陳力群案
- 1951年1月:松山傅慶華案
- 1951年2月:軍法處梁鍾濬案
- 1951年8月:台灣獨立黨案
- 1951年1月:龜山陳盛妙案
- 1951年7月:中壢姚錦案(又稱「客家中壢事件」)
- 1951年7月:大溪郭成案
- 1951年10月:桃園無線電台支部案
- 1951年5月:新竹市鐵路支部案
- 1951年8月:台灣獨立黨案
- 1951年2月:陸軍于成志案
- 1952年
黃溫恭的「臺灣省工委會燕巢支部案」(1952年)
鹿窟基地案:呂赫若、鄭定國等人的石碇「鹿窟基地案」(1952年-1953年)- 1952年1月:學術研究會案
- 1952年1月:台大支部案、「虎尾地區工作委會會莿桐支部」郭慶等案 [41]
- 1952年6月:林金木案
- 1952年8月:段澐中將案
- 1952年6月:五結宜蘭中興紙廠案
- 1952年2月:銅鑼黃逢開案
- 1952年6月:銅鑼徐金生案
- 1952年10月:苗栗油廠支部案
- 1952年7月:台灣人民同盟案
- 1952年2月:阿里山李瑞東案
- 1952年2月:阿里山支部案
- 1952年4月:番路台灣前鋒青年協會案
- 1952年1月:佳冬鄭團麟案
- 1953年
- 1953年1月:大同公司林斯鎰案
- 1953年1月:阮英明案
- 1953年4月:台北司機公會支部案
- 1953年2月:田尾綠幫革命團李書勳案
- 1954年
高一生、湯守仁等人的「高砂民族自治會案」(1954年)- 台北市木工支部案
- 1954年6月:陶普斯號事件
- 1954年8月:孫立人案
- 1954年12月:林日高案
- 1954年8月:陳明貴案
- 台南市委會郵電支部案
- 1955年-1960年
- 1955年,孫立人兵變案,又稱郭廷亮匪諜案,牽連者約三百餘人。
- 1955年8月:大武陸軍范立志案
- 「任方旭、任顯群案」(1956年)
- 1956年7月:月員林江火社台獨案
- 1957年3月:劉自然事件
- 1958年4月:林文安案
- 1958年4月:海軍台獨案
- 1959年12月:武漢大旅社案 [42]
1960年代
雷震、傅正等人的「雷震事件」(1960年)
黃紀男等人的「台灣民主獨立黨台灣地下工作委員會案」(1961年)
蘇東啟、詹益仁等人的「蘇東啟案」(1961年)
陳智雄等人的「同心社案」(1961年)
施明德等人的「亞細亞同盟案」(1962年)
彭明敏、謝聰敏、魏廷朝等人的「《台灣自救運動宣言》案」(1964年)
林水泉、顏尹謨、黃華、許曹德等人的「全國青年團結促進會案」(1967年)
陳泉福等人的「台灣大眾幸福黨案」(1967年)
李敖「妨礙公務」(1967年)- 「崔小萍案」(1968年)
柏楊的「大力水手事件」(1968年)
陳映真、李作成、吳耀忠、陳述孔、丘延亮等人的「民主台灣聯盟案」(1968年)
許席圖等人的「統中會案」(1969年)- 「陳中統案」(1969年)
李義平、高陣明等人的「山地青年團案」(1969年)
1970年代
江炳興、鄭金河、陳良等人的「泰源監獄案」(1970年)
謝聰敏、魏廷朝、李敖等人的「叛亂案」(1971年)- 蔡俊軍、吳榮元、鍾俊隆、吳俊宏、陳欽生、鄧伯宸等人的「成大共產黨案」(1972年)
鄭評等人的「台灣獨立革命軍案」(1974年)- 呂文華等人的「台灣原住民獨立運動案」(1974年)
- 「白雅燦案」(1975年)
- 「中壢事件」(1977年)
- 「余登發案」(1979年)
黃信介、呂秀蓮、姚嘉文、施明德等人的「美麗島事件」(1979年-1980年)- 「林宅血案」(1980年)
1980年代
陳文成事件(1981年)
二二八受刑人案(1982年)
江南案(1984年)
三七事件「東崗慘案」(1987年)
蔡有全、許曹德的「台灣獨立案」(1987年)
鄭南榕自焚案(1989)
1990年代
陳正然等人的「獨立台灣會事件」(1991年)
- 該案判決為有罪,此時台灣已經解嚴,而台灣民意也反對以國家暴力反台獨,而民意也逼迫立法院廢除各項限制言論自由的法令。
郭廷亮案(199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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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條目
- 臺灣警備總部
台灣省戒嚴令(1949年5月19日)
懲治叛亂條例(1949年6月20日)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1950年6月13日)- 台北馬場町紀念公園
- 景美人權文化園區
- 綠島人權文化園區
- 安康接待室
- 澎湖七一三事件
- 孫立人兵變案
- 鹿窟基地案
- 中華民國海軍白色恐怖事件
- 雷震事件
- 美麗島事件
- 林宅血案
- 陳文成事件
- 江南案
- 冷戰
- 威權統治
- 獨裁
- 王昇
- 臺灣人權
- 轉型正義
- 黑名單_(臺灣)
- 六四天安門事件
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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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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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
- 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
- 李筱峰:台灣戒嚴時期政治案件的類型
- 白色恐怖相關書單-綠島人權紀念園區
- 政治受難者數位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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