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受歡迎人物
不受歡迎人物(拉丁語:Persona non grata;複數:personae non gratae,亦簡寫作PNG)是一個政治、外交上的名詞,指被一國外交或警察部门明确公开宣告的特定一类人,这些人被明确列入拒絕入境名单,或被要求限期离境,且均为外交相关人士。這項決定一般而言不須作出公開解釋,儘管其背後原因在一些時候很明顯,例如:逃犯、間諜行為、政治因素。
目录
1 外交定義
2 部分案例
2.1 中華民國(台湾)
2.2 馬來西亞
3 参见
4 參考資料
5 外部連結
外交定義
根據《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第9條,任何國家可以“在任何時候,無需解釋其決定”,宣佈任何外交人員為“不受歡迎人物”。列為不受歡迎人物的人會被拒絕入境,並可遣返回國。若已入境者則會被下令限時自動出境[1]。
部分案例
中華民國(台湾)
1984年,台灣把周大福劫案主犯黃志明列為不受歡迎人物遞解出境,遣返香港[2]。
馬來西亞
2017年3月4日, 因金正男刺殺案,將朝鮮駐馬來西亞大使姜哲列為不受歡迎人物,限令48小時內離境。[3]
2017年6月4日,香港藝人林雅詩因直播遭質疑造假的搶劫片段被馬來西亞警方建議列入不受歡迎人物,永遠禁止林雅詩入境馬來西亞國境。[4]
参见
-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 不受歡迎人物列表
難民、拒签
參考資料
^ Vienna Convention on Diplomatic Relations. eDiplomat. Article 9. [2014-02-18].
^ 97後台首次移交罪犯,香港蘋果日報,2016年04月04日
^ 馬來西亞驅逐朝鮮大使限48小時內離境. BBC News 中文. 2017-03-04 [2018-12-15].
^ 【不受歡迎人物】大馬被搶劫遭質疑造假 有指警建議禁林雅詩入境. Apple Daily 蘋果日報.
外部連結
- eDiplomat.com: Glossary of Diplomatic Terms
- Text of the Vienna Convention - 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