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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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简称国家公务员公务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条之定义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包括法官、检察官、政协工作人员等非国家行政机关的公职人员。此外,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务员由国家公务员局进行管理,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进行录用,并建立相应的升降机制和退出机制。公务员分为领导职务公务员和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包括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和国务院增设的其他类别)。


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称,“中央组织部统一管理公务员工作。为更好落实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党对公务员队伍的集中统一领导,更好统筹干部管理,建立健全统一规范高效的公务员管理体制,将国家公务员局并入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对外保留国家公务员局牌子。”“调整后,中央组织部在公务员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统一管理公务员录用调配、考核奖惩、培训和工资福利等事务,研究拟订公务员管理政策和法律法规草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国公务员队伍建设和绩效管理,负责国家公务员管理国际交流合作等。”“不再保留单设的国家公务员局。”




目录






  • 1 相关法律法规


  • 2 公务员的类别和级别


    • 2.1 “领导职务”类


    • 2.2 “非领导职务”类




  • 3 行政级别


  • 4 学历学位与级别评定


  • 5 特殊类别公务员衔级制度


  • 6 参考文献


  • 7 外部链接


  • 8 参见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由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1957年10月23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1957年10月26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公务员的类别和级别


中国内地的公职人员不分“政务官”(官)与“事务官”(吏)。中国公务员的职位分为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两大类[1]。领导职务的最高两个层次国家级正职(正国级)和国家级副职(副国级)合称为党和国家领导人。



“领导职务”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公务员职位级别、职位举例[2]
职务级
别代码[3]
级别[4]
领导职
务层次[1]
对应非领导
职务层次
中央政府职务[5]
地方政府职务
01
一级

国家级正职
(正国级)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
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

02
四级至二级

国家级副职
(副国级)[6]

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治局委员
中国共产党中央书记处书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副总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委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副主席

03
八级至四级
省部级正职
(正部级/正省级)

国务院各部委正职
省级行政区党委员会正职
省级行政区人民政府正职
04
十级至六级
省部级副职
(副部级/副省级)

国务院各部委副职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局长
省级行政区党委员会副职
省级行政区人民政府副职
05
十三级至八级
厅局级正职
(正厅级/正局级)
巡视员
国务院部委各司正职
地级行政区党委员会正职
地级行政区人民政府正职
06
十五级至十级
厅局级副职
(副厅级/副局级)
副巡视员
国务院部委各司副职
地级行政区党委员会副职
地级行政区人民政府副职
07
十八级至十二级
县处级正职
(正处级/正县级)
调研员
国务院部委下属处正职
县级行政区党委员会正职
县级行政区人民政府正职
08
二十级至十四级
县处级副职
(副处级/副县级)
副调研员
国务院部委下属处副职
县级行政区党委员会副职
县级行政区人民政府副职
09
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乡科级正职
(正科级/正乡级)
主任科员
国务院部委下属科正职
乡级行政区党委员会正职
乡级行政区人民政府正职
10
二十四级至十七级
乡科级副职
(副科级/副乡级)
副主任科员
国务院部委下属科副职
乡级行政区党委员会副职
乡级行政区人民政府副职
11
二十六级至十八级

科员


12
二十七级至十九级

办事员



注:国家级领导即党和国家领导人。省部级副职及以上干部由中共中央组织部管理,为“高级干部”。



“非领导职务”类























































































































非领导职务级别
职务级别代码[3]
级别
综合管理类[7]
专业技术类
行政执法类
对应行政级别
职务举例
05
十三级至八级
巡视员
一级总监

厅局级

06
十五级至十级
副巡视员
二级总监
督办

十七至十一级

一级高级主管
一级高级主办

07
十八级至十二级
调研员
二级高级主管
二级高级主办
县处级

十三至十九级

三级高级主管
三级高级主办

08
二十级至十四级
副调研员
四级高级主管
四级高级主办

二十一级至十五级

一级主管
一级主办

09
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主任科员
二级主管
二级主办
乡科级

二十三级至十七级

三级主管
三级主办

10
二十四级至十七级
副主任科员



二十三级至十七级

四级主管
四级主办

11
二十六级至十八级
科员
专业技术员
一级行政执法员


12
二十七级至十九级
办事员

二级行政执法员



注:副部级机关内设机构、副省级市机关的巡视员对应十五级至十级;副巡视员对应十八级至十二级[8]



行政级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所谓“干部”的行政级别有比较严格的划分,级别一般直接影响待遇,包括工资、分配住房、差旅标准、退休安排等等诸方面。而且原来的行政级别划分并不限于政府职能部门,其他所有国有企业机构和部门都有同样的级别划分,包括军警、国有公司、学校、医院等各行各业,均参照政府部门行政级别。近年来中国政府推行改革,逐渐在非政府部门取消此类行政级别。


副部级以上干部为今制下的高级干部,其干部管理权限属于中共中央组织部;副省级市主要机构和官员的行政级别高于地级市一级。行政级别原则上与党内职务无关,但是地方官员同时任上一级党委常委的,级别按上一级算,属于干部高配。



学历学位与级别评定


根据国家公务员局2008年12月8日颁布的《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没有工作经历的公务员初任职务及级别如下:



  • 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主任科员,定为22级

  • 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副主任科员,定为24级

  • 單或雙學位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六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科员,定为25级

  • 大学专科毕业生,任命为科员,定为26级


  • 高中和中专毕业生,任命为办事员,定为27级



特殊类别公务员衔级制度


国家根据人民警察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消防救援机构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职务相对应的衔级。








参考文献





  1. ^ 1.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六条:“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


  2. ^ 【读图识政治】图解中国官员级别. 政见 CNPolitics.org. [2018-11-04]. 


  3. ^ 3.03.13.2 《职务级别代码》(GB/T 12407-2008)


  4.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2017-01-22]. 


  5. ^ 中国正部级干部有多少?正部 副部级待遇揭秘. 党建网. 2012-02-23 [2018-11-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2-10). 


  6. ^ 《人民的名義》科普:從「副國級」到「鄉科級」. 香港文匯網. 2017-04-25 [2018-11-04]. 


  7. ^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 2010-01-25 [2018-11-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0-09-11). 


  8. ^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




外部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新华网

  • 国务院部委“等级”,腾讯新闻



参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 党和国家领导人、黨委書記、省长、市长、县长、区长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政权机构设置


  •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编制

  • 干部职务名称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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