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衝突
利益衝突是指個人或組織涉及不同方面相同的利益時,向自己或與自己相關人士作出偏袒或優待的不當行為。利益衝突通常出現於公職人員或律師身上。如果沒有一個完善的利益申報制度讓公眾監察,便很容易引起利益衝突出現。
目录
1 利益衝突的層次
2 各國制度
2.1 中華民國(臺灣)
3 註釋
4 參考資料
利益衝突的層次
利益冲突是指专业服务领域特别是律师职业中的一种现象,即委托人的利益与提供专业服务的业者本人或者与其所代表的其他利益之间存在某种形式的对抗,进而有可能导致委托人的利益受损,或者有可能带来专业服务品质的实质性下降。专业服务过程当中存在利益冲突必将伤及专业服务的职业精神和特定职业的社会公信力。因此,无论立法或职业道德规范均要求专业服务业者或机构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出现利益冲突。通常的做法是,在接受一项委托前有义务进行利益冲突查证,确保专业服务业者或机构未向委托人的对立方(或者在利益上有对抗的任何一方)提供过或者正在提供服务;在接受委托后发现存在利益冲突的,专业服务业者或机构必须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主动辞去委托。在某些情形下,经过委托人的同意(通常要求书面形式),专业服务业者或机构可以豁免此项义务,比如:利益冲突并不显著的情形;专业服务业者或机构为与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前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已经超过了一定的年限等。[1]
各國制度
中華民國(臺灣)
中華民國於2000年制定公布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係規範公務員利益衝突迴避的主要法律規範,立法目的在於促進廉能政治以遏阻貪污腐化及不當利益輸送。該法第4條對於何謂「利益」作出立法定義,係指「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其中財產上利益包括動產、不動產、現金、存款、外幣、有價證券、債權或其他財產上權利與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之利益。非財產上利益指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之任用、陞遷、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
至於所謂的「利益衝突」,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5條的定義為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者。需特別指明的是,所謂的獲取利益,是指獲取私人利益而言,不包括獲取公共利益。
註釋
^ Lo and Field (2009). The definition originally appeared in Thompson (1993).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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