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为
不作为,是一类法律术语,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
目录
1 民法
2 刑法
3 行政法
4 参考
民法
在民法的绝对民事法律关系中,一方权利人享有支配权,义务人负有不作为的义务(不侵害支配权)[1]。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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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意义上的不作为就是指刑法所要求的的作为义务为标准,区分出作为与不作为。例如,偷税,从形式上看,偷税的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纳税)的特定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即“当为而不为”,偷税似应属于不作为。但实际上,偷税在刑法上一般属于作为、属于主观故意的行为。刑法规范大致可分为两类:
- 禁止规范:禁止行为人的一定的行为。如禁止盗窃、禁止贪污、禁止偷税等。违反了禁止规范的行为,即为作为。
- 誡命规范:要求行为人为一定的行为。如驾驶车辆时必须谨慎以保护各方的生命财产安全。违反了誡命规范未履行相应的刑法义务,即为不作为。如交通肇事罪。
不作为和作为是危害行为的两种表现形式。构成刑法中的不作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2]:
- 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这是成立不作为的前提条件。行为人负有的这种特定义务是法律上的义务,不只是普通的道德义务。如果行为人没有这种特定义务,则不构成刑法中的不作为[3]。
- 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 行为人的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如值班医生有为病人治病的义务,消防队员有救火的义务。
- 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上能够产生一定权利义务的行为。
- 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这种义务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行为而使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处于危险状态时,行为人负有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险或防止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比如汽车司机在交通肇事后,有及时救助伤员的义务;成年人带小孩去游泳,负有保护小孩安全的义务。
- 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可能性或履行能力。行为人虽然具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但是由于某种客观原因存在,根本不可能履行或不具备履行该项义务的能力,则不能成立刑法中的不作为。
- 行为人由于不履行特定义务,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的发生。
行政法
在行政法律意义上,作为是指以消极作为的方式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4]。
参考
^ 物权行为理论的批判与矫正 ——绝对物权行为理论的构建. 中国法院网. [2014-11-24].
^ 刑法专题——不作为. 中国法律教育网. [2014-11-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9-23).
^ 重大道德义务的刑法规制 ——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 中国法院网. [2014-11-24].
^ 郑永年:中国如何避免“官员不作为”现象?. 搜狐网. [2014-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