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治
人治(英语:rule of man),指政府權力不受限制,依靠执政者的贤明来治理国家的方式和理论主张,其理想化的最佳政治模式是「賢人政治」[1]。人治是一個用來特意表明跟法治相反情況的詞彙[2],當用抽象的講法,說法治是法律在人之上,則會說人治是有人在法律之上。除了沒有人管治之無政府狀態,不是法治的情況則是人治,包括「依法治國」而立法權不受約束也是人治。
目录
1 誤解
2 中華
3 社會特徵
4 参见
5 參考資料
6 外部链接
誤解
人治不是文化或修養觀念,人治和法治是法學和政治學觀念。
台灣社會有誤解,例如認為「人治」,是與法治相對的一種社會秩序,社群中人內在守法精神較低,不尊重法律,執法的人自己也不太公平地施法。」[3]又例如認為「西方法治社會認為人有原罪,人本質上是不能完美的,必須要受約束規範,人的倫理道德必須靠與神的誓約而規定,人生活在社會中也須靠法律以維持合理的關係。」和認為「中國沒有原罪觀念,認為人是可以自我完美的,神大多也是人昇華而成的。中國文化強調用內心修持的方法,使人循規蹈矩,不須以誓約、律法等外在形式的東西,來約束人的行為。要靠外在法律和契約來約束人,看低人的本質。」[4]
西方並不是一直都是法治,反而一直是人治,後來還有主張人治的潮流。[5]西方主張人治的經典著作有古典時代柏拉圖的《理想國》,主張最理想的政治是由哲學家(或者譯造賢者)統治而這統治者不受法律限制。西方的改變源自文藝復興、宗教改革、思想啟蒙和英國的法治革命成功並且後來顯示出法治的優勢和好處。
中華思想家並不是只有對人性樂觀,例如春秋戰國的法家就是對人性悲觀。而儒家強調人治,並沒有就比較少規則。[6]
中華
中華儒家的政治思想。主张依靠道德高尚的圣贤通过道德感化来治理国家。儒家重视人治,主张为政在人;法固然不可缺,但执政者“其身正,不令则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主张君主以身作则,施德行仁,并尚贤使能,任用得力官吏推行礼治,以达“文武之治,布衣方策,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的境界。主张把人治与礼治、德政结合起来。
与“法治”相对。主张“人治”者认为国之治乱,不在法而在统治者的贤能与否。[7]中國人崇尚的是「德治」或王道,即是由賢德的人治理國家。
社會特徵
在人治社會國家中,
- 少數特權階級、統治者掌握了國家權力。政權由個人或某團體專斷獨裁,凌駕於法律之上。
- 各項法規政策的制定,修改和遵守,是以統治階級的利益為主,可以隨著統治階級利益的改變而改變。
- 政府行政隨意多變,普遍存在人亡政息、任人唯親、朝令夕改等現象。
國家政權高度集中,且普通人民不能參與其中。
特權階級可以做對於普通人屬於違法的事情,及享受各種豁免權利。
参见
- 独裁
- 君主專制
- 寡头政治
- 以法而治
- 法治
參考資料
^ Cato Institute. The Rule of Law in the Wake of Clinton.
^ Stephenson, Matthew. "Rule of Law as a Goal of Development Policy", World Bank Research (2008).
^ 李亦園:《文化與修養》(台北:幼獅文化事業公司,1996),頁109。
^ 李亦園:《文化與修養》,頁110-111。
^ 郭仁孚. 傳統經典政治理論在總結上的主要內容. 東吳政治學報. 1999, 10.
^ D. Ray Heisey. Chinese Perspectives in Rhetoric and Communication.
^ 马克斯·韦伯. 《经济与社会》的一个读书笔记.
外部链接
- The Living World of Philosophy
- The Limits of the Rule of Law in China
- Chinese Perspectives in Rhetoric and Commun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