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治




人治英语:rule of man),指政府權力不受限制,依靠执政者的贤明来治理国家的方式和理论主张,其理想化的最佳政治模式是「賢人政治」[1]。人治是一個用來特意表明跟法治相反情況的詞彙[2],當用抽象的講法,說法治是法律在人之上,則會說人治是有人在法律之上。除了沒有人管治之無政府狀態,不是法治的情況則是人治,包括「依法治國」而立法權不受約束也是人治。




目录






  • 1 誤解


  • 2 中華


  • 3 社會特徵


  • 4 参见


  • 5 參考資料


  • 6 外部链接





誤解


人治不是文化或修養觀念,人治和法治是法學和政治學觀念。


台灣社會有誤解,例如認為「人治」,是與法治相對的一種社會秩序,社群中人內在守法精神較低,不尊重法律,執法的人自己也不太公平地施法。」[3]又例如認為「西方法治社會認為人有原罪,人本質上是不能完美的,必須要受約束規範,人的倫理道德必須靠與神的誓約而規定,人生活在社會中也須靠法律以維持合理的關係。」和認為「中國沒有原罪觀念,認為人是可以自我完美的,神大多也是人昇華而成的。中國文化強調用內心修持的方法,使人循規蹈矩,不須以誓約、律法等外在形式的東西,來約束人的行為。要靠外在法律和契約來約束人,看低人的本質。」[4]


西方並不是一直都是法治,反而一直是人治,後來還有主張人治的潮流。[5]西方主張人治的經典著作有古典時代柏拉圖的《理想國》,主張最理想的政治是由哲學家(或者譯造賢者)統治而這統治者不受法律限制。西方的改變源自文藝復興、宗教改革、思想啟蒙和英國的法治革命成功並且後來顯示出法治的優勢和好處。


中華思想家並不是只有對人性樂觀,例如春秋戰國的法家就是對人性悲觀。而儒家強調人治,並沒有就比較少規則。[6]



中華


中華儒家的政治思想。主张依靠道德高尚的圣贤通过道德感化来治理国家。儒家重视人治,主张为政在人;法固然不可缺,但执政者“其身正,不令则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主张君主以身作则,施德行仁,并尚贤使能,任用得力官吏推行礼治,以达“文武之治,布衣方策,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的境界。主张把人治与礼治、德政结合起来。


与“法治”相对。主张“人治”者认为国之治乱,不在法而在统治者的贤能与否。[7]中國人崇尚的是「德治」或王道,即是由賢德的人治理國家。



社會特徵


在人治社會國家中,



  1. 少數特權階級、統治者掌握了國家權力。政權由個人或某團體專斷獨裁,凌駕於法律之上。

  2. 各項法規政策的制定,修改和遵守,是以統治階級的利益為主,可以隨著統治階級利益的改變而改變。

  3. 政府行政隨意多變,普遍存在人亡政息、任人唯親、朝令夕改等現象。


  4. 國家政權高度集中,且普通人民不能參與其中。


  5. 特權階級可以做對於普通人屬於違法的事情,及享受各種豁免權利。



参见



  • 独裁

  • 君主專制

  • 寡头政治

  • 以法而治

  • 法治



參考資料





  1. ^ Cato Institute. The Rule of Law in the Wake of Clinton. 


  2. ^ Stephenson, Matthew. "Rule of Law as a Goal of Development Policy", World Bank Research (2008).


  3. ^ 李亦園:《文化與修養》(台北:幼獅文化事業公司,1996),頁109。


  4. ^ 李亦園:《文化與修養》,頁110-111。


  5. ^ 郭仁孚. 傳統經典政治理論在總結上的主要內容. 東吳政治學報. 1999, 10. 


  6. ^ D. Ray Heisey. Chinese Perspectives in Rhetoric and Communication. 


  7. ^ 马克斯·韦伯. 《经济与社会》的一个读书笔记. 




外部链接





  • The Living World of Philosophy

  • The Limits of the Rule of Law in China

  • Chinese Perspectives in Rhetoric and Commun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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