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大陸法系刑法 |
---|
犯罪论 (二階論、三階論) |
-构成要件- 客体 · 行为(作为 · 不作为) |
-違法性- 阻卻違法事由 |
-罪責- 心神喪失 · 精神耗弱 |
-正犯與共犯- 直接正犯 · 間接正犯 |
-罪數- 想像競合 · 牵连犯 · 连续犯 |
刑罰論 |
-法定刑- 死刑 · 無期徒刑 |
-保安處分- |
法律原則 |
罪刑法定原則 · 罪責原則 正當法律程序 · 比例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 · 平等原則 |
刑事訴訟法 · 刑事政策 |
犯罪學 |
---|
子領域 |
犯罪生物學 |
犯罪社會學 | 犯罪心理學 |
刑罰學 | 刑事政策 | 受害者學 |
學派 |
<依知識論立場> |
古典學派 | 實證學派 |
新古典學派 |
<依地理位置> |
義大利學派 | 芝加哥學派 |
法蘭克福學派 |
<依社會、哲學、政治理論> |
衝突犯罪學 | 環境犯罪學 |
馬克思主義犯罪學 |
女性主義犯罪學 |
左翼現實主義 | 右翼現實主義 |
整合犯罪學 | 後現代主義 |
犯罪原因理论 (大致依時間先後) |
功利主義(古典理論) |
生來犯罪人 | 精神病學模式 |
紧张理论 | 差別接觸理論 |
次文化理論 | 社会控制理论 |
標籤理論 | 明恥整合理論 |
理性選擇理論 | 自我发展论 |
日常生活理論 | 破窗理論 |
一般人格與認知社會學習理論 |
衍生的刑罰理論 (大致依時間先後) |
應報理論 | 嚇阻理論 |
預防理論 | 矯治模式 |
罪有應得理論 | 修復性司法 |
新應報理論 | 表達性刑罰理論 |
重要概念 |
犯罪 | 暴力 | 人性 |
連環殺手 | 少年犯罪 |
白領犯罪 | 社會階級 |
社会解体 | 社会分化 |
文化失範 | 文化冲突 |
组织型犯罪 | 受害者 |
毒品 | 回避机制 |
越轨 | 刑法 | 司法程序 |
刑罰 | 保安處分 |
监狱 | 虐囚 | 監獄人權 |
規訓與懲罰 | 瘋癲與文明 |
死刑存廢問題 |
社區處遇 | 轉向處遇 |
少年感化院 | 中途之家 |
更生人 | 更生中心 |
再犯 | 累犯 |
相关学科 |
心理學 | 社会学 | 精神醫學 |
刑事學 | 法医学 |
刑法(英语:criminal law、德語:Strafrecht)是與犯罪有關聯的法律,其目的在於保護生命、身體、財產、等相關法益,並懲罰違反規範且破壞或威脅這些法的行為。不同於重視私人間損害賠償的民法 ,刑法是判斷何為犯罪,懲罰犯罪行為的法律。
目录
1 渊源
2 目的
3 內容
4 法益
5 犯罪
6 犯罪成立条件
7 懲處的方式
8 刑法的解释
9 参考文献
10 外部連結
11 參見
渊源
在各类部门法当中,刑法的历史可以说是最为悠久。一般来说,古代文明最早颁布的成文法都以刑事法为主,例如中国古代各个朝代的成文法的主体就是刑法。近代大陸法系的刑法遵循罪刑法定原則。刑法的渊源主要为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国际条约并不能直接成为国内法院定罪量刑的依据,因为依据罪刑法定原则,各国必须将其签署加入的国际条约中的犯罪行为规定到本国刑法当中,才能对国际罪行进行管辖。
目的
刑法的目的在於界定國家對於公民的刑罰權,亦即,在如何狀況下國家可以對於公民實施刑罰。刑罰的目的通常被認為有三種:
- 预防,即通过刑法明文公布对犯罪行为的惩处,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又可分为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
- 應報,即對侵害法益的行為加以處罰,以公正應報行為者的罪行
- 嚇阻,藉由處罰嚇阻犯罪人及社會大眾
- 教育,執行刑罰以教化犯罪人,使其社會化
內容
各國法制各有不同,通常包括刑法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華民國刑法》)与特别刑法(如《貪汙治罪條例》)等。
法益
國家在何種情況下可以對人民發動刑罰,以及決定刑罰的程度,端賴行為人侵害社會認可利益的大小而定,刑事法律所保護的利益稱之為法益,一般區分為個人法益、社會法益和國家法益三大類。一般认为,由于刑法必须具有谦抑性,因此对于连其他法律(民法、行政法等)都不予保护的法益,刑法不得保护。
依据结果无价值论,法益侵害是犯罪违法性的本质。依据二元行为无价值论,法益侵害是认定违法性的重要依据,但是同时也要考虑行为人的规范违反意思。依据一元行为无价值论,法益侵害对于认定犯罪没有意义——行为人的规范违反意思才是犯罪违法性的本质。
犯罪
刑法处罚的对象是犯罪。犯罪,是指符合刑法所规定的的构成要件(德语:Tatbestand),具有违法性,且行为人具有责任的行为。
犯罪的分类包括:(1)正犯(包括直接正犯与间接正犯)与共犯(包括教唆犯与幫助犯);(2)既遂犯、预备犯、未遂犯与中止犯;(3)自然犯与法定犯;(4)侵害犯与危险犯(包括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5)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6)基本犯、加重犯与减轻犯等。
犯罪成立条件
行为要构成犯罪,依据刑法学总论中的犯罪论,应当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一、构成要件该当性/符合性(违法性的认识根据或者存在根据,具有违法推定机能)
- 实行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以及持有等形式。
- 结果:一切犯罪都需要有结果,包括实害结果与危险结果)。
- 因果关系:以因果关系的条件说作为认定根据。
- 客观归责:具体要求包括(1)行为产生的法不允许的危险;(2)该危险现实化而产生了相应的结果;(3)该结果的实现没有超出相应构成要件的范围。
- 构成要件故意与构成要件过失。
二、违法性(违法阻却事由)
- 正当防卫。
- 紧急避難。
- 依法令之行為。
- 從事業務之行為。
- 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包括受害人同意承諾、推定同意、职务行为、自担风险等情形。
三、罪責(有责性)(对行为人的可非难性)
- 责任故意(包括不存在事实认识错误)与责任过失。
- 不存在不可避免的禁止错误。
-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
- 具有期待可能性。
懲處的方式
一般来说,刑法规定的惩处制度包括刑罚与保安处分。
刑罚,是刑法规定的对实施犯罪的人予以惩处的强制措施。一般包括财产刑(罚金、没收财产等)、自由刑(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生命刑(死刑)等。
保安处分,是指刑法规定的对客观上虽然实施了侵害法益的违法行为,但是由于行为人缺乏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而不具有可谴责性,因而对其采取的刑罚替代措施。保安处分包括对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对未成年人的少年保护教育等。
刑法的解释
刑法解释的立场包括主观解释论和客观解释论。其中,主观解释论认为,刑法解释的目的在于发现立法者的立法原意。立法原意是在立法时就确定了的,不容法官等解释者随意变动。这样的观点立足于限制司法官的解释权,贯彻立法的民主原则;但是这样的观点会导致法条的意思无法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使得法条僵化。
因此,客观解释论应运而生:客观解释论认为,法律一旦被制定并颁布后就成为独立于立法者的存在,对法律的解释不能被限制在立法者的观点上,而应该探究法条文字表述的客观含义。如果刑法用语在社会的发展中发生了相应的改变,且认可这一改变与刑法的目的并不冲突,那么解释者就应该顺应这样的改变。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8条规定有组织卖淫罪,在立法时立法者普遍认为“卖淫”这一行为仅限于女性向男性卖淫。但是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男性向女性卖淫以及同性之间的卖淫现象已经普遍存在,解释者就没有必要仍然将“卖淫”的含义限定于女性向男性卖淫。客观解释论有利于法律的与时俱进,也有利于社会一般人对刑法条文的理解,进而有利于一般预防,因此成为通说。
另外,刑法的解釋方式可以分为以下两类:
- 解释根据:文義解釋、體系解釋(系統解釋)、歷史解釋、目的解釋、合憲性解釋、补正解释等。
- 解释方法:平义解释、限缩解释、扩大解释、類推解釋(即超出了刑法条文所用文字含义的解释,僅允许进行有利行為人之類推解釋)。
参考文献
外部連結
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维基共享资源中相关的多媒体资源:刑法 |
關於刑法 的圖書館資源 |
|
維基學院中的相關研究或學習資源: |
-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entry on Theories of Criminal Law
- Findlaw.com Criminal Law Center
- HG.org - Guide to Criminal and Penal Law
- Cornell Institute
參見
- 刑事法
- 中華民國刑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