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等
在數學的領域中,若兩個数学对象在各个方面都相同,则称他们是相等的。这就定义了一个二元谓词等于,写作“={displaystyle =}”;x=y{displaystyle x=y}当且仅当x{displaystyle x}和y{displaystyle y}相等。通常意义上,等于是通过两个元素间的等价关系来构造的。将两个表达式用等于符号连起来,就构成了等式,例如6−2=4{displaystyle 6-2=4},即6−2{displaystyle 6-2}與4{displaystyle 4}是相等的。
注意,有些时候“A=B{displaystyle A=B}”并不表示等式。例如,T(n)=O(n2){displaystyle T(n)=O(n^{2})}表示在数量级n2{displaystyle n^{2}}上渐进。因為这裡的符号“={displaystyle =}”不滿足若且唯若的定義,所以它不等於等于符号;实际上,O(n2)=T(n){displaystyle O(n^{2})=T(n)}是没有意义的。请参见大O符号了解这部分内容。
集合A{displaystyle A}上的等于关系是种二元关系,满足自反性,对称性,反对称性和传递性。
实际上,这是A{displaystyle A} 上唯一满足所有这些性质的关系。
去掉对反对称性的要求,就是等价关系。
相应的,给定任意等价关系R{displaystyle R},可以构造商集A/R{displaystyle A/R},并且这个等价关系将‘下降为’A/R{displaystyle A/R}上的等于。
在任何条件下都成立的等式称为恒等式,包含未知数的等式称为方程式。
目录
1 邏輯形式
2 等于的一些基本性质
2.1 替代性
2.2 自反性
2.3 对称性
2.4 传递性
3 符号的历史
4 参见
5 外部链接
邏輯形式
謂詞邏輯含有標準的關於相等的公理來形式化萊布尼茨律。萊布尼茨律是由哲學家萊布尼茨在17世紀提出來的。
萊布尼茨的想法是,兩樣物體是同一的,當且僅當它們有完全相同的性質。
形式化這一說法,可以寫成
- 對任意x{displaystyle x}和y{displaystyle y},x=y{displaystyle x=y}當且僅當對任意謂詞P{displaystyle P} ,P(x){displaystyle P(x)}當且僅當P(y){displaystyle P(y)}。
然而,在一階邏輯中,不能對謂詞進行量化。因此,需要使用下述公理:
- 對任意x{displaystyle x}和y{displaystyle y},若x{displaystyle x}等於y{displaystyle y},則P(x){displaystyle P(x)}當且僅當P(y){displaystyle P(y)}。
這條公理對任意單變量的謂詞P{displaystyle P}都有效,但只定義了萊布尼茨律的一個方向:若x{displaystyle x}和y{displaystyle y}相等,則它們具有相同的性質。
可以通過簡單的假設來定義萊布尼茨律的另一個方向:
- 對任意x{displaystyle x},x{displaystyle x}等於x{displaystyle x}。
則若x{displaystyle x}和y{displaystyle y}具有相同的性質,則特定的它們關於謂詞P{displaystyle P}是相同的。這裡謂詞P{displaystyle P}為:P(z){displaystyle P(z)}當且僅當x=z{displaystyle x=z}。
由於P(x){displaystyle P(x)}成立,P(y){displaystyle P(y)}必定也成立(相同的性質),所以x=y{displaystyle x=y}(' 'P{displaystyle P}的變量為y{displaystyle y}).
等于的一些基本性质
替代性
对任意量a{displaystyle a}和b{displaystyle b}和任意表达式F(x){displaystyle F(x)},若a=b{displaystyle a=b},则F(a)=F(b){displaystyle F(a)=F(b)}(设等式两边都有意义)。
在一阶逻辑中,不能量化像F{displaystyle F}这样的表达式(它可能是个函数谓词)。
一些例子:
- 对任意实数a,b,c{displaystyle a,b,c},若a=b{displaystyle a=b},则a+c=b+c{displaystyle a+c=b+c}(这里F(x){displaystyle F(x)}为x+c{displaystyle x+c})
- 对任意实数a,b,c{displaystyle a,b,c},若a=b{displaystyle a=b},则a−c=b−c{displaystyle a-c=b-c}(这里F(x){displaystyle F(x)}为x−c{displaystyle x-c})
- 对任意实数a,b,c{displaystyle a,b,c},若a=b{displaystyle a=b},则ac=bc{displaystyle ac=bc}(这里F(x){displaystyle F(x)}为xc{displaystyle xc})
- 对任意实数a,b,c{displaystyle a,b,c},若a=b{displaystyle a=b}且c≠0{displaystyle cneq 0},则a/c=b/c{displaystyle a/c=b/c}(这里F(x){displaystyle F(x)}为x/c{displaystyle x/c})
自反性
对任意量a{displaystyle a},a=a{displaystyle a=a}。
这个性质通常在数学证明中作为中间步骤。
对称性
例子:如果a=b{displaystyle a=b},那么b=a{displaystyle b=a}
传递性
例子:如果a=b{displaystyle a=b},b=c{displaystyle b=c},那么a=c{displaystyle a=c}
实数或其他对象上的二元关系“约等于”,即使进行精确定义,也不具有传递性(即使看上去有,但许多小的差能够叠加成非常大)。然而,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等于具有传递性。
尽管对称性和传递性通常看上去是基本性质,但它们能够通过替代性和自反性证明得到。
符号的历史
「等于」符号或 「={displaystyle =}」被用来表示一些算术运算的结果,是由Robert Recorde在1557年发明的。
由于觉得书写文字过于麻烦,Recorde在他的作品 The Whetstone of Witte 中采用了这一符号。原因是符号中的两条线一样长,表明其连接的两个量也相等。这一发明在威尔士的St Mary教堂有记录。
约等于的符号是≈{displaystyle approx }或≒,不等于的符号是≠{displaystyle neq }。
参见
- 等号
外部链接
- 关系符号的早期使用(英文)